
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上诉人小李(化名)最终拿到了保险赔偿金。5月29日股票杠杆风险,小李的父亲李先生专程赶到法院,向承办法官厉莉表达了感谢。
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小李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返还已交保费。
这起纠纷源于2018年2月,李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儿子小李投保了一份保额为4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小李在医院例行检查时发现尿酮、铜蓝蛋白指标异常,后经北京儿童医院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并住院治疗。医院根据小李的病情,采取了口服葡萄糖锌片的治疗方案。
然而,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小李未采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6个月”的治疗方式。协商无果后,小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
一审法院未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为了查明案情,案件承办人、北京金融法院的厉莉法官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进行调查。小李的主治医生表示,肝豆状核变性的治疗药物主要分为铜螯合剂和阻止铜吸收的药物两大类,作用机制不同但都能实现治疗目的。根据小李的病情,口服补锌治疗和螯合剂治疗均可适用。选择前者主要是考虑到儿童患者使用锌剂治疗副作用更小、更为安全,两种方式并不存在轻症与重症的绝对对应关系。
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6个月”为赔付条件的保险条款的性质与效力上。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格式条款将未采用特定治疗方式作为排除理赔的情形,不仅不符合该疾病的通用医学诊疗标准,更严重限制了被保险人选择更优、更安全治疗方案的权利,导致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厉莉法官指出,重疾险的设立初衷是为罹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将理赔与否机械地与某一种具体治疗手段挂钩,而忽视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及确诊事实,有悖于保险产品的保障本质,也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本案判决明确了司法导向:对于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违背医学标准、不合理限制患者治疗选择权的理赔障碍股票杠杆风险,法律不予支持。这旨在引导保险产品条款设计回归保障本源,尊重医学规律,促进保险行业的公平诚信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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